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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211号“VERIT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5:17  浏览:1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VERITONE,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211号“VERI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1541号“VERA 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5955号“VERI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视频文件领域的在线订购服务,其特色是图像、照片、和动作内容,即用于新闻、自然、电影、电视和体育行业的视频短片、视频片段、动画和图形”服务不属于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不能作为指定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保护,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其特色是用于分析、编译、组织和监测音频、视频和文本数据的软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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