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卓颜诗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1098号“卓颜诗娜ZHUOYANSH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792号“卓诗娜ZHUOSH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68784号“卓颜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