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8553004号“GENSHIN IMPA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553004号“GENSHIN IMPAC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4:18  浏览:46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004号“GENSHIN IMPA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8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