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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29788号“VISTABR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4:04  浏览:1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9788号“VISTAB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臆造词,没有固定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无人任何直接联系,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在第10类商品上已有数十件仅由BRAIN一词构成或包含BRAIN一词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被准予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包含BRAIN的已注册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外文商标VISTABRAIN,其可译为“远景脑”。且经查,“VISTA”亦为系统名称。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0类医用诊断设备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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