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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192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3:46  浏览:12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9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4141号商标、第35653694号商标、第22902754号商标、第61284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阿牛公仔是阿里动物园的成员之一,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推广,已经和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上关于阿里动物园的解释;有关“阿里动物园”的媒体报道;申请商标阿牛图形的宣传海报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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