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朝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1126号“朝天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显著性强。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第2076007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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