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方医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创日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7173号“万方医学WANFANG ME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08375号第44类商标相比较,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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