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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60516号“L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7 10:42  浏览:23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芝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516号“L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647号“联兴烨lianxingye L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OY”文字与引证商标中单独排列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Loy”文字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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