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尼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58929号“享乐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删除与第21425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冲突的商品项目“卫生纸”。第13318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卫生纸”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卫生纸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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