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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194222号“威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0:00  浏览:247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厦门蝌蚪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优首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4222号“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44181号“威之特”商标、第5244760号“威尔特”商标、第16405609号“威斯特”商标、第16978334号“威尔特”商标、第19673136号“威尔特”商标、第30377148号“威斯特 WI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文字“威特”,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在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游戏器具;钓鱼用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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