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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06279号“蜻蜓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09:59  浏览:250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9日对第29506279号“蜻蜓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0359号“红蜻蜓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0358号“红蜻蜓HQ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66153号“蜻蜓谷DRAGONFLY 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复制和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部分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3、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
4、电视广告截图;
5、报纸、网络广告合同等宣传材料;
6、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7、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公告期内领取了上述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具有合理创意来源,是被申请人结合关联企业和主营品牌独创设计商标,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和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报告;
2、授权书;
3、长城华冠电动汽车实际使用蜻蜓图形的图片;
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参加车展的部分合同和展会照片;
5、有关蜻蜓图形车标的相关报道;
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宣传册以及相关杂志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鞋;运动鞋;风帽(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背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曾在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关于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蜻蜓翼”与引证商标一“红蜻蜓hong及图”、引证商标二“红蜻蜓”、引证商标三“红蜻蜓HQTING”、引证商标四“蜻蜓谷DRAGONFLY VALLE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皮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引用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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