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习点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7479号“习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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