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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25044号“雅一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09:39  浏览:245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冯彩霞
委托代理人:河南鹏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5044号“雅一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451988号“雅生”(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雅一生”与引证商标“雅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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