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麦哲伦少儿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1029号“超萌兔CHAO MENG TU FOOTB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图形化设计的商标,并不是不规范的文字,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44176号“超萌兔CHAOMENG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明、宣传使用资料、合作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的笔画已经超出了图形化设计范畴,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服装;童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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