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九天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俊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1日对第27055371号“骄奕 JIAO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九天”及图形商标是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持续使用的核心品牌,曾被认定为四川名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的行政主管,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表关系。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品牌的情况下,却在家具等商品上抢先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并且还登记成立了与申请人营业范围高度重合的双流骄奕家具经营部,其行为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内部员工,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存在前述关系而知晓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图形商标,其在关联商品上抢注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4、争议商标中的图形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的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九天”及图形品牌知名度及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商标投入使用后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损害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市场及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九天家私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
4、被申请人的离职申请文件;
5、被申请人的成都市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6、申请人的工会开户许可证;
7、申请人的整体品牌形象策划设计服务合同、视觉基本要素系统A;
8、申请人相关介绍;
9、申请人所获荣誉;
10、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
12、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
13、商标局发布的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供的离职申请书并非被申请人笔迹,为虚假证据,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工会银行账户,是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账户用以收纳转账钱款,防止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本是一种合作关系,申请人床垫由被申请人生产,申请人代为销售,有业务往来转款凭证,被申请人才同意申请人的要求借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冲抵社保查税名额及办理各项为他便利证件。2、申请人提供的设计服务合同一无双方公章,二无发票证明,该合同为虚假合同。3、争议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股东信息及转账流水部分凭证;
2、争议商标使用图片;
3、申请人“九天家私”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并补充:被申请人曾在第21337310号“九天骄奕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承认曾在申请人公司就职,充分证明了其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并充分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第21337310号“九天骄奕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答辩理由;
2、成都罗汉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申请人在微博发布的图形头像及微信平台发布的实体店照片;
4、在先不予注册决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为申请人的员工,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要件均需满足诉争商标与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骄奕”、拼音“ JIAOYI”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与申请人的主张的“九天”及图形商标以及申请人在证据材料中显示的“九天家私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服务合同落款处未盖印双方的公章,且缺乏发票等交易凭证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亦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对争议商标的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易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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