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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63488号“望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17:27  浏览:255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立异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雪

申请人因第9763488号“望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42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42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6类金属容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复审商标的另一层含义是远方的意思,寓意公司的发展远景,象征着财富与能量,与人为本,长远发展。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等商品上。2019年12月3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由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第6类金属容器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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