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学而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2日对第22601135号“学而唯 XUERW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申请人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10957112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75919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34632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77160号“学而思 X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74827号“学而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版权在先权利。4、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抢注申请人的商标,同时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为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项目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学而思”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3、作品登记证;
4、申请人关联公司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2017年11月13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幼儿园、节目制作、教学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微处理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量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5、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一、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学校(教育)、幼儿园、节目制作、教学等服务以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动画片、量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学而唯”与引证商标二“学而思”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已得到支持。因此,我局无需再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学而思”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由汉字“学而唯”及拼音“XUEERWEI”组合构成,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争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构成,普通字体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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